一、修改内容
1.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修改为: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2.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二、删除内容
1.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3.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三、增加内容
1.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二)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三)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四)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五)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六)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七)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八)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2. 对违反经济、农业普查条例的处罚。(一)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二)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三)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四)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五)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六)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七)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八)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3. 统计调查。
附件: